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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汽车技师学院党委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2.27 浏览次数:21073

江苏汽车技师学院党委贯彻落实《党委(党组)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5〕5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意识形态工作,明确党委和全体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省委和厅党组部署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学院各级党组织要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育教学、专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广大师生员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实行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学院党委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业务领域和联系系(部)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党政办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督查全校意识形态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做好主管业务领域和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落实专人管理,完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各支部对支部所辖行政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学院党委承担的有关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层层落实下去,支部委员要配合支部书记,抓好对应部门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

第三章    责任清单

第七条  学院党委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把握正确方向导向的责任。认真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学院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

(二)加强课堂教育教学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严格执行关于课堂教学管理、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等制度,切实加强课堂管理。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加强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平台等网络课堂建设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哲学社会科学等学科专业教材选用要严把政治关。

(三)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的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实行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审批监管制度,严把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环节。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完善媒体意识形态和新闻宣传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类新闻、信息、网站、宣传栏、公共场所标语横幅等的登记审批管理制度,加强新媒体管理。加强对校内会议场地的管理。严格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活动的审批把关,规范师生参与外事活动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社团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社团的管理,逐一配备得力的指导教师,强化思想政治导向。

(四)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责任。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舆论引导水平,提升校园网络平台的吸引力和黏着力。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坚持正面舆论导向。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及时排查学院各类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置网络舆情。

(五)加强有关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强化外事活动中涉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基金会在学院活动的管理。依法建立境外基金准入管理机制,明确学院、教师、学生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的范围、审批程序,建立学院对外交流和学术活动的资金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六)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处置的责任。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要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敢抓敢管,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妥善处理校园意识形态突发事件。对坚持错误思想的重点人,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的责任。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院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院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

(八)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加强教师聘用、考核评审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加强一线教师培养工作,注重从优秀青年师生和教学骨干中发展党员,完善党员干部联系班级制度和中层干部兼任副班主任制度,加强与党外人士的联系和交流。

第四章   责任落实

第八条  学院党委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九条  学院党委成立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院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政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和督促检查学院各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

第十条  党政办作为统筹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要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向学院党委和上级党组织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

(一)纪检监察部门要把落实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二)组织人事处要会同有关部门把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纳入干部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考察要突出把好政治关,注重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阵地意识的考察,把那些敢抓敢管、善于做意识形态工作、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优秀干部充实到管理岗位上来,对那些能力素质不适应不适合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重要岗位的选人用人要对理想信念、立德树人、纪律规矩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要履行好对全院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识形态工作的管理职责。

(三)学工处、团委和各院系(部)要履行抓好全院学生的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

(四)其他各部门要履行好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

第十二条  各支部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向学院党委汇报,支部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组织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三条  健全校园意识形态阵地和重点工作的监管制度。严格实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一会一报”制,由学院党委统一管理。各主办部门要强化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举办期间的督查机制,并做好资料备案存档工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党政办对校内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校园宣传栏、各类文艺作品等负有监管职责;教学部门对校内课堂教学活动负有监管职责;学工处、团委对校内各类社团负有监管职责;党政办学工处、团委、安保处对校园内宗教活动及宗教思想传播负有监管职责。各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和意识形态安全负有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层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在学院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党政办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联合组织实施,每年安排一次,重点检查考核各支部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情况;意识形态工作相关体制机制的建设和遵守情况;意识形态工作在各项工作中的落实情况等。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宣传思想工作一线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宣传思想部门负责人,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和班主任队伍建设,确保宣传思想战线干部队伍坚强有力,认真研究和解决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在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明确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能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能胜任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的干部进行及时调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党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本部门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职责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职责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丧失对管理范围内新闻、广播、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宣传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九)职责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对本部门举行的国内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联合办学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职责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各级干部有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各级干部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对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调查处理的;

因领导不力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连续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各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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